来源:中国武宁网 发布时间:2023-08-25 12:40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条管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维护法治统一、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等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制(修)订及国家政策调整变化情况,县政府对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县政府决定:
一、对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对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武宁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
2.武宁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
武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5日
附件1
武宁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日期 | 修改内容 |
| 1 | 武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宁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武府办发〔2019〕48号 | 2019年11月12日 | 将"第十一条"的内容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购买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补缴的差价款标准如下:差价款的补缴标准,为经济适用住房当年楼面地价与已减免的相关规费之和,减去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费,计算公式如下:应补缴差价款=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楼面地价+相关规费-土地征迁补偿费。" 将"第十二条"的内容修改为:"补缴的差价款应优先用于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按基准地价的10%确定,剩余部分再上缴市财政保障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回购、建设、管理保障房等事项,不得挪作他用"。 |
| 2 | 武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投资金管理实施细节》 | 武府办字〔2020〕18号 | 2020年3月26日 | 将"第二项第三条第一款"的内容修改为:非必须招标可以按照竞价、谈判、磋商或由建设单位按照"三重一大"原则集体研究确定,直接落实施工单位等方式确定。 |
| 3 | 武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宁县林业碳中和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武府办发〔2023〕3号 | 2023年3月24日 | 将"五是司法碳汇"的内容修改为:"持续深化府院联动大力支持"司法+碳汇"模式创新,探索完善"认购碳汇"生态修复补偿机制,积极推进替代性生态修复补偿与直接性生态修复补偿融合贯通,确保生态修复更加科学、合理,生态环境保护更加全面、严密。" |
| 4 | 武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宁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修订)》的通知 | 武府办发〔2023〕13号 | 2023年8月4日 | 将"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购房款未进入或未全额进入监管账户、收取其他名目款项,逃避或变相逃避监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监管协议约定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和监管协议约定暂停该项目的预售许可或商品房网签、备案,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
附件2
武宁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日期 | 拟处理方式 |
| 1 | 武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和医疗保险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武府办字 〔2019〕47号 | 2019年11月13日 | 废止 |
| 2 | 武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宁县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 武府办发〔2020〕20号 | 2020年6月22日 | 废止 |
| 3 | 武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宁县农(自)用船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武府办发〔2021〕5号 | 2021年4月26日 | 废止 |
| 4 | 武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宁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 武府办发 〔2022〕29号 | 2022年7月13日 | 废止 |
| 5 | 武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武宁县户用屋顶光伏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武府办发〔2023〕6号 | 2023年5月9日 | 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