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源:中国武宁网 发布时间:2025-05-09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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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武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有效】武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条管有关单位:

《武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武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武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及使用,明确工作职责,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2﹞11号)《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标准(JGJ/T 433—2018)》《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311号)《江西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赣府厅发〔2014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建保〔20161号)《江西省高效办成公租房申请一件事实施方案》(赣建保〔202415号)《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九府办发〔202039号)等规章、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宁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申请、审核、分配以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交付后的租赁管理、动态监管及物业服务、房屋维修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创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充分考虑群众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尽可能设置在城市居民聚集区、商品住房毗邻区、工商产业聚集周边区和主要交通干道沿线区。新增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布局合理、设计科学、质量可靠、配套完善的原则,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和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住房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鼓励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家庭通过市场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满足其多样化的居住需求。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五条职责分工

县住建局负责对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对公共租赁住房基础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租金收缴、房屋整修,监管物业服务等工作,牵头推进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一件事,编制实施方案、办事指南、申请表单和办理流程图,落实服务端与江西政务服务网、赣服通系统、赣通码系统优化对接,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与审核,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公租房申请管理等工作。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指导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一件事政务服务业务工作和联办功能信息化支撑、江西政务服务网与相关事项系统对接工作,协调推进各地政务服务大厅高效办成一件事综合窗口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一件事提供一站式服务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个人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居住证信息、车辆信息查询及核验,协助住建部门清理违规转租、转借及清缴欠租等行为。

县民政局责低保、特困、低收入人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和婚姻登记信息推送、核验,受住房保障部门委托开展住房保障申请对象有关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反馈核对报告。推动数字民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与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一件事接口应用服务端优化对接。

县教体局负责新就业无房人员学历信息核验。

县人社局负责提供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县自然资源局责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及核验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以及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初审与一榜公示,及时掌握承租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做好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资助房动态核查。

豫宁街道负责城区居民及城区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初审与一榜公示,及时掌握承租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做好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资助房动态核查。

工业园区负责核查园区内整租企业信息及经营状况,做好住房保障对象动态监管,以及园区务工人员申请工作房的受理、初审并协助住建部门后期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一)县城规划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具有县城区城镇户籍2年及2年以上;在县城区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且无资助房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无县城规划区城镇户籍,在县城区连续稳定工作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或者提供务工合同和近6个月以上工资证明;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区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且无资助房。

(三)在城区稳定就业(创业)的外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无县城规划区城镇户籍,在县城区连续稳定工作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或者提供务工合同和近6个月以上工资证明;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一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区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且无资助房;申请人为县城区自主创业的,县城区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应满2年及以上。

(四)企事业单位申请整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武宁县域内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

2.企事业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在2人以上(含2人)或采用联合申请。

(五)廉租房申请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户籍在武宁县境内低保户、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同时须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情况,不配合资格审核的;

(二)申请人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县城区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即为资助房);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参加房改购房、集资建房、危房改造等住房保障政策;

(四)在县城区拥有不动产权登记非住宅的;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受理之日的2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除外);

第八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视为整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须自主选择一名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75周岁及以上老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以符合条件的监护人作为主申请人共同申请。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困家庭、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等对象实行优先保障。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申请、受理、各乡(镇、街道)或工业园区核对、审核确认、结果公示、确定资格、摇号分配程序进行,具体程序是: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赣服通、赣通码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线上申请,或通过县政务服务大厅高效办成一件事综合窗口、各社区及各服务网点线下指导申请,以完成线上申请。

(二)受理。线上申请的,申请人通过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进行电子授权,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一件事接口应用服务端自动进行大数据资格预审,将资格预审结果及申请人申请一并发送至各乡(镇、街道),由各乡(镇、街道)进行资格审查。线下申请的,政务服务大厅高效办成一件事综合窗口、各社区以及各服务网点工作人员指导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至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一件事接口应用服务端。对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申报资料齐全或已经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申请,应当当场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一件事受理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委托核对。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结合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进行初核并一榜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通过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一件事接口应用服务端发送至县住建部门,由县住建部门通过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一件事接口应用服务端发送至数字民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四)审核确认。县民政部门收到县住建部门发送的委托材料后及时启动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自受理核对委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协查部门信息反馈延时),将核对报告反馈至发起核对的县住建部门。县住建部门参考民政部门提供的核对报告,结合其他调查方式,综合分析研判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进行终审。

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要明确岗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一件事的受理、审核和结果反馈工作,在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一件事接口应用服务端受理江西政务服务网、赣服通、赣通码高效办成一件事系统推送的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单,并及时接收县民政部门反馈的核对报告。

(五)结果公示。市、县(区)县住建部门在资格终审结果确认后,应通过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一件事接口应用服务端、住建部门官网等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并将审核结果一并推送至江西政务服务网、赣服通、赣通码高效办成一件事系统同步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结果反馈江西政务服务网、赣服通、赣通码高效办成一件事系统、数字民政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系统。

(六)确定资格。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即取得住房保障资格,资格有效期一年。

(七)摇号分配。所有承租对象必须是经过资格审核的轮候对象(突发性的救灾除外)。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采取公开摇号方式进行。公开摇号全过程接受公证人员现场公证,邀请监督部门和群众代表现场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分配中签结果及时对外公布。摇号分配未中签的住房保障对象在资格有效期内,可直接参加下一批次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配租。

轮候对象中涉及三孩家庭、重点优抚对象、最低收入家庭、孤老病残特困人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D级危房户等,可优先参加下一轮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活动。

企事业单位整租的,经县住建部门审核后,可采取直供方式供应房源,按统一申请承租、自行分配管理、集中统一缴租的原则处理,由企业、事业单位负管理主体责任,承租对象由整租单位审定,并且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竣工交付前应进行分户验收,建设单位应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移交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备案、保修、产权登记等有关资料,并做好小区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移交协议书。

第十一条租赁价格及收缴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县发改(物价)、住建部门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建设投资成本、维修管理支出、房屋类别及所处地段等综合因素测算,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承租人为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含特困人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低保边缘户)、退役军人管理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以及符合征收安置条件而放弃安置的,可享受廉租房相关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自签订合同起按年进行预交。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内设立管理服务点,并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入户核实租赁对象、租金收缴、档案管理、共用部位维修管理、开展动态清退、监督指导物业服务、受理业主投诉等日常工作,建立内部绩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中签对象办理入住手续时,应对中签房屋进行核验,并与县住建部门签订租赁合同。签订合同时,双方可以就有关事宜在合同中加以约定,以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点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县住建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住房保障对象须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得转借、出租或者闲置,按时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自行负担承租期间发生的费用并妥善处理通行、排水、采光、通风、房屋维修、使用共用设施等方面的问题,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和室内外设施设备,也不得妨碍相邻房屋的正常使用。对已装修的公共租赁住房,未经管理部门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原有装修,严禁任何形式再次装修。

第十五条住房保障对象之间及首次摇号配租原则上不允许进行调换,但承租户有正当理由可向县住建部门申请互换或调剂,经由县住建部门核准同意后实行,在完成互换或调剂后,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原房屋租赁期限。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续租。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租赁期满后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对承租人死亡的,其共同申请人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向县住建部门提出继续承租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继续承租。

第十七条县住建部门应当健全公共租赁住房资产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纸质档案,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根据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保障档案资料,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有效管理。

第十八条退出管理。

(一)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或承租期满后,自愿放弃承租资格的,应及时到县住建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结清租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后,到各服务网点办理退出手续并腾退房屋。

(二)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按承租合同约定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放弃承租资格的,承租人应对室内的家具、家电等生活设施应搬离,对经许可租赁住房加装部分按承租合同约定予以补偿。

(四)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凭武宁县保障性住房租赁使用证,可到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县政府规定缴入专户。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费用,应当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承担的部分,由县住建部门核定,财政部门按规定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中予以解决。

第四章 动态监管

第二十条住房保障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开展一次动态核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住房保障对象人口住房、收入、就业等情况发生变化时,承租人应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所在地各乡(镇、街道)如实申报情况。所在地各乡(镇、街道)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报送县住建部门。

住房保障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家庭状况的,将视为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第二十二条县住建部门应定期对承租对象居住情况开展动态核查,及时掌握入住人员、房屋使用、室内设施等情况,对发现违反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拒不纠正的及时予以查处。对有不良记录的对象,可适当增加入户核查次数和频率。

县民政局根据有关部门委托,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及资产情况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向委托部门反馈核对报告。

第二十三条县住建部门根据多部门动态核查结果,对认定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对自己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公租房申请一件事规定,属地乡镇工作人员和各责任部门工作人员对其审核结果负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住建部门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转租转借的按同一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租金标准2倍补缴租金,涉及党员、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法依规移送县纪委监委处理:

(一)擅自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或者改变用途的;

(二)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且未向县住建部门说明正当理由并备案的;

(三)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且未向县住建部门说明正当理由并备案的;

(四)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承租资格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违规装修造成毁损的。

第二十六条根据第二十五条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应向承租人出具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书面通知。承租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腾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确无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经县住建部门同意的,可给予3-5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一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租金标准2倍计租。过渡期满仍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市场价追缴租金。

第六章物业服务与维修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可自行组建,也可通过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定向委托等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实施物业服务,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标准,通过招标、协商等方式确定,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受托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相关职责外,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开展日常巡查,催缴租金,核实处理有关投诉、举报,登记住房保障对象的入住、使用等情况。

(二)配合进行住户定期走访,入户检查,收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变化及收入、住房变化情况,并协助办理住房保障对象的入住、互换、家庭信息变更、退出等相关手续,协助建立住房保障对象档案。

(三)配合做好住房保障政策宣传,引导住房保障对象合理使用房屋,维护小区秩序。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服务纳入全县住宅小区服务评价考核机制,根据年度评价考核结果可实行以奖代补机制,物业服务奖励资金经县住建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后,经县政府批准,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中列支。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组织该小区入住群众代表对其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作为续聘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质保期内,由房屋质量保证金维修;公共租赁住房质量保修期满后,室外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及室内除易损物品外专有部分的维修,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程序申报由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核定和负责,报县级财政局审核后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中支出。

第七章监督保障

第二十九条 县住建部门与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市监局、县司法局、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国家金监武宁支局及银行等单位建立常态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对住房保障对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和联合惩戒。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畅通投诉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县住建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一条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来务工人员指非武宁县户籍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对已分配入住对象的承租资格实行有序平稳过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住建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即2025年6月9日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之前制订的《武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武府办发〔20244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自行作废。


武宁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