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武宁网 发布时间:2025-06-06 11:29
武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宁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条管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武宁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武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武宁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工程管护,确保农田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赣府字〔2017〕34号)、《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赣高标准农田组字〔2017〕1号)、《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修订)》(赣高标准农田组字〔2021〕3号)、《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赣高标准农田组字〔2018〕7号)及《江西省统筹整合资金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指导意见》(赣高标准农田组字〔201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1—2016年各部门建成并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和2017年以来统筹整合资金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质保期内的高标准农田依据建设合同分清责任进行管护。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按照“县负总责,乡镇监管,村为主体”的工作原则,实行分级负责。
第二章 工程管护范围
第四条 工程管护范围是高标准农田的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
第三章 工程管护目标和标准
第五条 工程管护目标是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各类设施完好并能正常发挥作用。
第六条 工程管护标准:
(一)灌溉与排水工程
沟渠:灌溉渠内无杂草、淤泥;排泄沟内杂草不超过10厘米,无明显淤积、阻水;防渗体结构完好,无渗漏;渠埂完好,无明显塌陷、崩塌,渠顶应平整、无明显积水,渠埂外坡面草体不高于20厘米;沟渠沿线管理范围内无野生灌木。
渠系建筑物:保持完好,确保随时运行使用;管理范围内无野生灌木,杂草不得高于25厘米。
提灌站:确保正常运行,能按要求及时供水;泵房屋内卫生清洁,门窗无损坏、无蜘蛛网、无堆放无关杂物;取水口正常清理,无杂物堵塞;泵房外四周2米范围内无野生灌木,杂草不得高于25厘米。
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取水口正常清理,无杂物堵塞;过滤设备定期冲洗,过滤网损坏及时更换;供水管道无断裂漏水,闸阀能正常开启,闸阀井等其他附属设施无损坏。
(二)田间道路工程:道路平整,无明显凹陷、积水;道路上无野生灌木,杂草不得高于20厘米。
(三)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林网定期修剪,缺额补栽,跌倒扶正,保存率均达到85%以上。
(四)农田输配电工程:正常安全供电。
第四章 管护组织及职责
第七条 各部门职责
(一)县水利局:负责县内水源工程〔指县域内的水库、山塘、拦水堰(坝)、泵站等〕和骨干工程(指连接水源工程且灌溉面积为200亩以上的主干渠道及附属渠系建筑物等)维修养护计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各单位开展落实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负责水源和骨干工程维修养护工作;
(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县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及其田间工程建后管护计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各单位开展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及其田间工程建后管护工作,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及其田间工程建后管护工作;
(三)各乡镇:主要负责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及其田间工程建后管护工作。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项目核实审批、监督指导、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绩效考核工作。各乡镇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管理和实施主体,负责队伍建设、监管检查、项目组织上报、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结算审核等工作。各村委会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申报和协管主体,负责项目申报、协助乡镇监管施工单位和管护员。
第九条 各乡镇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加强宣传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鼓励村民积极参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保护,对于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村民有权制止、检举。
第十条 在已经流转的高标准农田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和服从村委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及其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及其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
第五章 管护模式、管护人员和管护责任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单项工程验收后,县农业农村局要及时和项目所在乡镇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各乡镇要在县级自验自评前落实建后管护实施主体,由乡镇与管护人员或第三方管护公司签订管护合同。
第十二条 建立专职管护模式,由村委会聘用管护人员或第三方管护公司组建专职管护队伍,管护人员数量按需配备,前提是必须达到工程管护标准(见本办法第三章第六条);管护工资按5元/亩/年计算。管护人员选定后,由所在属地汇总管护队伍名单、联系方式、管护合同等相关资料并上报至县农业农村局备案。村委会负责将管护人员、管护范围、管护内容、管护期、管护报酬、管护职责等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图片一并上报至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三条 明确管护责任,日常管护工作由专职管护队伍(管护人员或第三方管护公司)承担,包括日常巡视检查与记录,泵站、闸门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中小沟渠、沉砂池等日常清淤,沟渠和道路杂草的清除,制止超载超标车辆未经批准在高标准农田项目保护范围内的道路、桥梁通行。管护人员必须确保管护效果达到本办法第三章第六条所列标准。专项管护工作由管护实施主体负责,主要对较大规模的沟渠进行维修清淤、道路修整、设备更换等。因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的毁损,在质量保证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维修;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管护实施主体责成损坏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
第六章 工程管护经费来源
第十四条 多渠道筹措建后管护资金:
(一)财政按15元/亩/年多渠道筹措建后管护资金;
(二)高标准农田项目结余资金;
(三)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
(四)村级集体经济收益;
(五)社会各界的捐资赞助;
(六)乡财政统筹资金。
第七章 工程管护经费使用
第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要设立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专账,管护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及设备的维修、管护人员报酬等。
第十六条 15元/亩/年的管护经费,其中5元用于管护工资发放,拨付标准按照上图入库核定的面积,由县农业农村局在每季度末视管护工作开展情况拨付至乡镇,其中前三季度每季度按照1元/亩拨付,第四季度按照2元/亩拨付,由所在属地对管护人员进行考核后,据实登记造册管护工资发放表,进行发放;10元用于高标准农田田间工程建后管护,其中10%由县农业农村局统筹,主要用于突发应急等急需解决的问题,其余全部拨付给乡镇用于田间工程建后管护,拨付标准原则上按照上图入库核定的面积,可由县农业农村局视管护需求情况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平衡。建后管护资金只能用于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不得挪作他用,由乡镇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十七条 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各乡镇每年要定期张榜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套用管护资金。
第八章 工程管护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 工程管护实施程序:
(一)组织申报。各乡镇按照“轻重缓急、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原则,组织各村摸排辖区内高标准农田田间工程的实际损毁情况,由村委会据实申报,乡镇核实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批。
(二)申报范围。建后管护项目申报应尽量以2017年(含)以来立项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为主,2016年及以前年度立项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可申请逐年纳入改造提升项目。
(三)核实审批。县农业农村局核实后批复。
(四)组织实施。各乡镇组织维修企业或个人实施管护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须拍摄好建设前、中、后的影像资料并整理成册。
(五)组织初验。管护项目完工后,各属地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初验,审核工程结算(工程量、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各乡镇对工程结算(工程量、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工程质量负责,初验合格后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验收。
(六)组织验收。收到各乡镇验收申请后,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七)拨付资金。县农业农村局对管护项目验收合格后将资金拨付给乡镇,维修企业或个人凭正式发票和管护工程结算、建设前、中、后的影像资料等到乡镇报账,由各乡镇据实支付资金给维修企业或个人。
(八)档案管理。各乡镇要将管护项目相关资料整理并装订成册,安排专人管理,同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九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将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纳入年度综合考核体系,各乡镇要明确建后管护工作监督与考核的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加强各项目区所在村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建后管护的考核。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以上图入库核定数为准。
第二十条 对在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制止破坏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进行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护不到位的,扣减工资;造成管护责任区的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的,解除管护合同,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有意损坏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辱骂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赔偿处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过程须接受审计、纪检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挤占、挪用、套用建后管护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20日开始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