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解读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等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现代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调整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生态要求,形成种养相对平衡、农牧共生互动、生态良好循环的生态畜牧业发展格局。
二、划定原则和依据
(一)划定原则
1.统筹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产业经济发展的需要。
2.遵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科学开展划定工作。
3.划定工作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4.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养殖户的长远发展利益。
(二)划定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7.《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8.《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9.《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
10.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禁养区划定范围
(一)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陆域)
1.县城源口水库水源地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一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或者与水域相邻的迎水面山脊线以内的陆域(高程不足200米的);二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水域相邻的迎水面山脊线以内的陆域。
2.官莲乡(杨家堰库湾)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一级陆域: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范围内的陆域范围,但不超过分水岭范围;二级陆域:正常水位线200m以上全部汇水范围陆域。
3.石门楼镇(徐坑水库)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一级陆域:水库西侧151乡道路肩以下区域以及东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范围内的陆域范围,但不超过分水岭范围;二级陆域:水库西侧151乡道路肩以下区域以及东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范围外的陆域范围,但不超过分水岭范围。
4.横路乡(新源水库)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①常用水源地
一级陆域: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范围内的陆域范围,但不超过分水岭范围; 二级陆域:正常水位线200m以上全部汇水范围陆域。
②备用水源地:
一级陆域: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等长,宽度为沿溪岸离溪岸边垂直50m范围内的陆域;二级陆域: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等长;宽度为沿溪岸离溪岸边垂直100m范围内的陆域。
5.鲁溪镇(刘淮水库)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一级陆域: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范围陆域,但北侧不超过130乡道;二级陆域:正常水位线200m以上全部汇水范围陆域。
6.上汤乡(店前电站)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一级陆域:长度为引水渠及引水渠上游1000米范围;宽度为引水渠东侧山脊线到引水渠边界的区域,以及船滩河引水渠入口上游1000m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100m的范围; 二级陆域: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等长,宽度为河流西侧至路肩区域与河流东侧山脊线以内整个汇水区域范围。
7.澧溪镇(修河)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一级陆域: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等长,宽度为迎水面堤脚或道路向背水面延伸100m范围内的陆域;二级陆域: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等长,宽度为迎水面堤脚或道路向背水面延伸100m范围内的陆域。
8.泉口镇(红旗水库)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一级陆域: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二级陆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北侧边界以上整个流域及东西两侧集水分界线以内区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9.石渡乡(黄连坑水库)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一级陆域: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及道路路肩;二级陆域:道路路肩以内以及一定高程线(山脊线)以下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
10.船滩镇(南岳河)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一级陆域: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等长,宽度为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延伸100m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道路路肩;二级陆域: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等长,宽度以沿岸路肩、山脊线为界限。
11.清江乡(大田水库)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一级陆域: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及道路路肩;二级陆域:道路路肩以内以及一定高程线(山脊线)以下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
12.大洞乡(洞口河)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一级陆域:长度为王泥江电站蓄水拦坝进水口上游1000m范围,宽度为河流两岸山脊线以内整个汇水范围;二级陆域: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等长,宽度为河流两岸山脊线以内整个汇水范围(一级保护区除外)。
13.其他正在进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东林乡、杨洲乡、甫田乡、罗坪镇、宋溪镇等5个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以最终批准的范围为准。
14.未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罗溪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 338-2007)中相应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保护区范围。
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二)自然保护区
1.伊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2.武宁县县级自然保护核心区和缓冲区:
武宁安乐林场县级自然保护区、武宁源口县级自然保护、武宁南皋县级自然保护区、武宁长水县级自然保护区、武宁太平县级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三)风景名胜区
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武宁县城镇总体规划区中建成区(含工业园区)边界基础上外延500米范围、各乡镇(含巾口乡)集镇总体规划边界基础上外延500米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总体规划未正式批复的暂不纳入禁养区)
(五)其他法律法规应当划定的区域
1.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第二章第五条第三款,武宁县境内高速、国道、省道等交通干线两侧500米范围划为禁养区。
2.依据《武宁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公告第1号<关于加强源口水库及沙田河两流域生态保护议案的决议>》和《武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沙田河流域和源口水库生态保护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府发[2014]11号),将沙田河九岭桥上游两岸500米陆域划为禁养区;
3.江西庐山西海国家湿地公园范围;
4.武宁县永久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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