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宁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项目和政策清单 | |||||||
| 序号 | 补贴资金一级项目名称 | 二级项目名称 | 业务主管部门 | 发放对象 | 发放标准 | 发放时间要求 | 相关政策文件(附文号) |
| 1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残联部门 |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凭证的下肢残疾人 | 每人每年260元 | 上级有该项资金下达即立刻组织实施 | 《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的通知》(赣残联字[2011]2号)、《关于2016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项目和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建议并做好相关工作的函》(残联维权函[2016]15号) |
| 2 | 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 | 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 | 残联部门 | 具有武宁县户籍或武宁县有效居住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残疾评定指定医院、县及县以上具务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的残疾人。 | 按照《武宁县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办法实施细则》(武残联字【2022】15号)文件标准发放(结算)。 | 根据基本型辅具适配实际情况 | 《武宁县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办法实施细则》(武残联字【2022】15号) |
| 3 | 贫困妇女“两癌”救助项目资金 | 贫困妇女“两癌”救助项目资金 | 妇联 | 经过有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癌2B以上或乳腺浸润性癌的贫困妇女 | 一次性救助每人10000元 | 妇联组织收到资金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到位。 | 《江西省省级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妇女“两癌”救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综〔2019〕34号) |
| 4 | 价格补贴 | 困难群众春节价格补贴 | 发改部门 | 城区困难群众 | 依据上级文件要求发放,截至2025年7月暂未收到上级来文。 | 依据上级文件要求发放,截止2025年7月暂未收到上级来文。 | 依据上级文件要求发放,截至2025年7月暂未收到上级来文。 |
| 5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教育部门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1800元-2300元-2800元 | 每学期结束前 | (赣财教〔2025〕1号)转发《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
| 6 | 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生活补助 | 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 | 教育部门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1250元-1500元 | 每学期结束前 |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教助字(2019)40号) |
| 7 | 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生活补助 | 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 教育部门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625元-750元 | 每学期结束前 |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不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 |
| 8 | 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 | 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 | 教育部门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5000元 | 每学期结束前 |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教助字(2019)9号) |
| 9 | 学前教育贫困家庭幼儿补助 | 学前教育贫困家庭幼儿补助 | 教育部门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500元-1500元 | 每学期结束前 | 关于印发《江西省学前教在资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教发(2013)15号) |
| 10 |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补助 |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 教育部门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2300元 | 每学期结束前 | (赣财教〔2025〕1号)转发《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
| 11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 教育部门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6000元 | 每学期结束前 |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不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 |
| 12 | 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省级生态公益林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 | 林业部门 | 林权所有人,包括:集体、个人和国有林场等。 | 目前,补偿标准为每亩21.5元,其中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林权个人的补偿为每亩不低于17.85元。 | 依据项目资金组织管理程序和要求发放,一般在4季度发放。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资环〔2019〕4号) |
| 13 | 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 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 | 林业部门 | 林权所有人,包括:集体、个人和国有林场等。 | 目前,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21.5元,其中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林权个人的补助为每亩每年不低于17.85元。 | 依据项目资金组织管理程序和要求发放,一般在4季度发放。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资环〔2020〕22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 |
| 14 | 中央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 | 生态护林员补助 | 林业部门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选聘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 | 依据考核发放。 | 地方自主安排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资环〔2020〕22号) |
| 15 | 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 造林补助 | 林业部门 | 经验收合格造林的造林主体 | 营造乔木林500元/亩,,油茶1000元/亩,木本药材等其它造林400元/亩。 | 经验收合格后兑现项目补助。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 |
| 16 | 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 油茶低产低效林改造补助 | 林业部门 | 实施油茶低产低效林改造的林农、大户、企业等实施主体。 | 改造每亩补助400元,提升改造补助200元。 | 依据项目资金组织管理程序和要求发放,一般在4季度发放。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资环〔2019〕6号) |
| 17 | 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 森林抚育补助 | 林业部门 | 林权所有人,包括:集体、个人和国有林场等。 | 直接补助为每亩100元 | 验收合格后发放,一般当年12月份。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 |
| 18 | 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 | 省级油茶补助 | 林业部门 | 实施油茶项目的林农、大户、企业等实施主体。 | 与中央预算内或林业改革资金用于油茶新造的资金统筹使用,每亩补助1000元,一次性到位。 | 依据项目资金组织管理程序和要求发放,一般在4季度发放。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资环〔2019〕6号) |
| 19 | 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 | 低产低效林改造 | 林业部门 | 经验收合格造林的造林主体 | 更新后营造珍贵树种每亩补助800元,补植改造每亩补助300元。 | 经验收合格后兑现项目补助。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资环〔2019〕6号) |
| 20 | 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 | 竹产业补助 | 林业部门 | 申请竹产业省级专项补助项目的实施主体 | 毛竹低产低效林改造补助300元每亩、笋竹两用林基地或笋用林基地每亩500元、雷竹林新造每亩补助600元。 | 依据项目资金组织管理程序和要求发放,一般在4季度发放。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资环〔2019〕6号) |
| 21 | 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 | 森林药材补助 | 林业部门 | 申请森林药材省级专项补助项目的实施主体 | 目前,原则上省级对木本类每亩补助500元,对多年生草本每亩补助400元,对一年生草本每亩补助200元。多年生草本若按一年生经营,视为一年生草本。 | 依据项目资金组织管理程序和要求发放,一般在年底前发放。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资环〔2019〕6号) |
| 22 | 高龄津贴 | 高龄津贴 | 民政部门 | 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 | 每人每月50-1000元不等 | 按月发放 | 九江市民政局 财政局 老龄办关于印发《九江市8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九民字〔2015〕58号) |
| 23 | 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民政部门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 每人每月50元 | 按月发放 | 江西省民政厅等14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赣民规字〔2023〕5号)) |
| 24 |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 |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 | 民政部门 | 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的失能老年人 | 1.低保对象中的失能老年人50元;2.特困人员中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即特困失能人员护理经费)。 | 按月发放 | 九江市民政局 九江市财政局 九江市老龄办关于转发《江西省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九民字〔2018〕183号)) |
| 25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 低保资金 | 民政部门 | 低保对象 | 全县低保金根据低保家庭困难程度分档发放。低保常补对象按照保障标准实行全额救助,非常补对象实行差额救助。2025年城市低保A档980元/人/元、B档750元/人/元、C档665元/人/元、D档580元/人/元、E档495元/人/元。农村低保A档765元/人/元、B档500元/人/元、C档440元/人/元。 | 每月10日前 |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发〔2020〕7号) |
| 26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 特困供养补助资金 | 民政部门 | 特困供养人员 | 2025年城市特困人员1275元/月;农村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1275元/月,农村全自理特困人员995元/月。 | 每月10日前 |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民发〔2021〕7号) |
| 27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 特困供养对象护理补贴 | 民政部门 | 特困供养人员 | 2025年特困全自理护理补贴100元/月,半失能护理补贴375元/月,失能护理补贴1500元/月。 | 每月10日前 |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民发〔2021〕7号) |
| 28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 临时救助资金 | 民政部门 | 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 | 急难型救助1960-3920元/户.次;支出型为4900元-11760元/户.次;特别救助11760元至47040元/户.次。 | 随时审批随时发放 | 《九江市民政局 九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九江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九民字〔2022〕17号〕 |
| 29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 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补助 | 民政部门 | 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 | 人均救济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765元 | 每月发放 | 《关于追加精简退职老职工社会救济费的通知》(九财社指〔2022〕44号)、《关于下达2022年“民生工程”市级配套资金的通知》(九财社指〔2022〕39号) |
| 30 | 孤儿基本生活费 | 孤儿基本生活费 | 民政部门 | 孤儿、对18周岁前已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年满18周岁后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仍在全日制高中和大学连续就读的,可延续享受生活补贴政策 | 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低于每人每月1940元、社会散居孤儿不低于每人每月1450元。 | 按月发放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1〕12 号)、《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赣民发〔2011〕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5年民生实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5〕5 号) |
| 31 |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 民政部门 |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 不低于每人每月1450元(中心城区不低于每人每月1650元) | 按月发放 |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民发〔2013〕2号) |
| 32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民政部门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对18周岁前已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年满18周岁后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仍在全日制高中和大学连续就读的,可延续享受生活补贴政策 | 不低于每人每月1450元 | 按月发放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赣民发〔2019〕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5年民生实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5〕5 号) |
| 33 | 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 | 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 | 民政部门 | 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不低于每人每月1500元 | 按月发放 |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20〕3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1〕4号) |
| 34 | 孤儿助学金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金 | 民政部门 | 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江西省内,18周岁前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就读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 每人每学年1万元 | 按月或按季度发放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9〕24号)、《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民字〔2020〕6 号) |
| 35 | 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救助金 | “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金 | 民政部门 | 0-18周岁和年满18周岁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孤儿 | 孤儿医疗康复相关费用总额扣除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慈善救助等累计10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其中:康复费用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体检费用每人每2年一次,每次不超过800元;住院服务费用每人每次7000元,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 | 半年结算一次。按照发票据实结算。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8〕30 号)、《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民字〔2019〕9 号) |
| 36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民政部门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江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江西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 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10元,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10元。 | 按月发放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5〕6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1〕4号) |
| 37 |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 “雨露计划”补助资金 | 农业农村部门 | 子女在校接受全日制中、高等职业教育的脱贫家庭(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监测对象家庭 | 每人每学年补助3000元 | 1.按学期发放的,秋季学期在次年5月底前,春季学期在当年10月底前;2.按学年发放的,在本年度6月底前。 | 《江西省扶贫办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社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雨露计划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赣扶移字〔2018〕35号)、《江西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优化雨露计划政策落实的通知》 |
| 38 | 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农业农村部门 | 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 | 112元/亩 | 6月30日前发放到位。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20〕14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拨付2021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通知》(赣财农〔2021〕8号)(附表略)、《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赣财办农〔2021〕2号) |
| 39 | 稻谷补贴 | 稻谷补贴 | 农业农村部门 | 水稻种植户 | 由各县(市、区)根据资金总额及实际种植面积进行测算确定。 | 水稻种植面积核实完毕后立刻组织实施 | 《江西省稻谷补贴实施方案》(赣财建〔2023〕26号),各县(市、区)要根据补贴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制定具体补贴方案,细化完善发放标准和流程,落实补贴政策,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户。 |
| 40 | 农机补贴 | 农机补贴 | 农业农村部门 | 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实行定额补贴,产品具体补贴额见《江西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后,1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内完成形式审核,公示(5个工作日)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对符合要求的,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兑付。 |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江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24〕58号) |
| 41 |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 农业农村部门 | 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 80元/头 | 每年的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用于补助上一年度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各地应当在资金分配结果确定或相关文件印发后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进行信息公开。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赣府厅发〔2015〕11号);3.《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4.《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17〕32号) |
| 42 | 禁渔期渔民补贴 | 禁渔期渔民补贴(社保补贴) | 农业农村、人社、财政部门 | 退捕渔民 | 具体发放标准参照省指导意见 | 逐年补助,15年(2020-2035)完成 |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水域退捕渔民养老保障指导意见及江西省重点水域退捕渔民转产就业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农字〔2020〕4号) |
| 43 | 棉花大县奖励资金 | 棉花大县奖励资金 | 农业农村部门 | 棉花种植户 | 由各县(市、区)根据资金总额及实际种植面积进行测算确定。 | 棉花种植面积核实完毕后立刻组织实施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棉花生产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21〕59号) |
| 44 | “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 | 生活补贴 | 人社部门 | 在岗“三支一扶”人员 | 达到当地乡镇机关或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 | 按月发放 |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部门关于做好2019年“三支一扶”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14号) |
| 45 | 技工院校农村学生补贴 | 技工院校全日制农村学生助学金补贴 | 人社部门 | 为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 按学期发放,有条件的院校可按月发放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5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13〕103号) |
| 46 | 社会保险补贴 | 社会保险补贴 | 人社部门 | 灵活就业、从事个体经营或非全日制等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 1、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2、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保费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3、对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已进行救援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4.对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非全日制等工作缴纳的社保费,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缴纳费用的2/3。 | 年度内申请,按年度发放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江西省人社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补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284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赣人社规〔2020〕8号) |
| 47 |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 一次性求职补贴 | 人社部门 | 城乡脱贫劳动力、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含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中的重点群体) | 对城乡脱贫劳动力和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的就业困难人员跨地区求职就业,到省外务工的给予每人500元交通补贴,到省内跨县(市、区)务工的给予每人300元交通补贴。 | 年度内申请,按年度发放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江西省人社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补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284号)、《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健全脱贫人口省内跨县务工交通补贴资金使用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九人社字〔2025〕37号) |
| 48 | 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 | 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 | 人社部门 |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到我县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见文末二维码)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毕业2年内(含毕业年度)未就业,江西户籍或从江西省高校毕业的高校毕业生 | 按照实际在岗月数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发放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跨地区、跨企业重复享受。 | 年内申请,按月发放 | 《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5〕108号)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九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九江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九人社字〔2025〕38号) |
| 49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人社部门 | 2023年以来促进服务业行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创业扩岗,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在校生及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在此三类行业企业新创业,对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 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 | 县区经办,即办即拨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赣人社规〔2020〕8号) |
| 50 | 创业孵化基地运行费补贴 | 创业孵化基地运行费补贴 | 人社部门 | 入驻各级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个人 | 对入驻企业、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个入驻实体每季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 县区经办,一般按季度拨付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 |
| 51 |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 一次性求职补贴 | 人社部门 | 对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 | 一次性补贴1000元 | 县区经办,即办即拨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 |
| 52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人社部门 |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和职业院校学生、对符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 | 对纳入当地政府重点产业中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的90%给予补助。对符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05元/人、初级(五级)260元/人、中级(四级)310 元/人、高级(三级)350 元/人、技师(二级)560 元/人、高级技师(一级)600 元/人的标准,给予参训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由人社部门审核 | 《江西省人社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151号) |
| 53 | 企业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待遇资金 | 企业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待遇资金 | 人社部门 | 1995年9月30日以前获得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企业立功获奖人员 | 按照标准发放 | 按月发放 |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1]52号)、《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中荣立战时一等功、战时二等功人员退休待遇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21]36号 |
| 54 | 优抚补助 | 残疾抚恤金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 按残疾等级对应标准享受残疾抚恤金 | 按月发放 |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字〔2024〕39号) |
| 55 | 优抚补助 | 定期抚恤金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经认定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 |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分类别享受生活补助。 | 按月发放 |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字〔2024〕40号) |
| 56 | 优抚补助 | 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试涉核(铀矿开采)退役人员、部分60周岁烈士子女、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分类别享受生活补助。 | 按月发放 |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字〔2020〕84号) |
| 57 | 优抚补助 | 一次性抚恤金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 | 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 确认后发放。 |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
| 58 | 优抚补助 | 丧葬补助费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死亡的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 按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增发6个月 | 确认后发放。 |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
| 59 | 优抚补助 | 丧葬补助费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因病死亡的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 | 为其遗属增发12个月残疾抚恤金 | 确认后发放。 |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
| 60 | 优抚补助 | 义务兵优待金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服现役的义务兵 |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百分之四十的标准为其家庭发放优待金。 | 按每半年发放 |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
| 61 | 烈士褒扬金 | 烈士褒扬金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 上级有该项资金下达即立刻组织实施 | 《烈士褒扬条例》 |
| 62 | 优抚补助 | 14类企业参战退休退役士兵补助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14类企业参战退休退役士兵 | 997元/月 | 按月发放 |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字〔2024〕39号) |
| 63 | 解困补助 | 企业军转解困补助和1953年底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企业军转干部 | 按照标准发放 | 按月发放 |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序关于提高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和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字〔2024〕35号)) |
| 64 | 优抚补助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每服役一年4500元标准 | 每年3月底之前发放到位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赣府厅[2013]7号) |
| 65 | 优抚补助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技能培训一次性经济补助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参加免费技能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月生活补助费300元 | 培训结束凭结业和职业技能证书到所在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领 | 江西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 通知(赣府发[2016]38号)、《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字[2020]86号 |
| 66 | 优抚补助 | 重点优抚对象门诊补贴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重点优抚对象 | 按要求分类别享受门诊定额医疗补助 | 每年发放一次 | 赣退役军人发[2023]8号 |
| 67 | 优抚补助 |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重点优抚对象 | 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 凭医保局结算单和医疗发票到所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销 | 赣退役军人发[2023]8号 |
| 68 | 计划生育扶助 | 纯女结扎户养老保险 | 卫生健康部门 | 农村计划生育二女户(含一女户) | 养老补贴每人每月100元,养老保险按对象所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40%返还给个人 | 每年12月份前 | 关于印发《武宁县农村二女(含一女)绝育户及村级计生专干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武府发〔2019〕12号 |
| 69 | 计划生育扶助 | 失独家庭慰问金 | 卫生健康部门 |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 每人每年500元 | 每年12月份前 | 九江市财政局九江市卫生健康委九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4:九江市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九财社[2020]10号) |
| 70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 卫生健康部门 | 对农村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在该夫妇各自年满60周岁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奖励扶助。目前国家和省级奖扶标准合计每人每月100元。 | 每人每月100元 | 每年12月份前 | 《原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 |
| 71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 | 卫生健康部门 | 1.伤残特扶。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病残(三级以上)家庭的父母,在女方年满49周岁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扶助。 2.失独特扶。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目前我省按女方年龄分三个时段和三个标准落实失独特扶政策。对年龄在49–59周岁的,给予每人每月650元(国家标准);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810元。 |
1.伤残特扶。每人每月550元。 2.失独特扶。年龄在49–59周岁的,每人每月650元;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810元。 |
每年12月份前 |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赣卫人口字[2022]8号) |
| 72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40-48周岁) | 江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即40-48周岁父母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扶助制度) | 卫生健康部门 |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年龄在40–48周岁 | 每人每月400元 | 每年12月份前 |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赣卫人口字[2022]8号) |
| 73 | 阳光助学政策 | 阳光助学政策 | 卫生健康部门 | 农村独女户、双女户家庭中在读公办高中(中专、职业高中等除外)的女孩 | 每人每学年1000元 | 每年12月份前 | 《江西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关爱女孩阳光助学活动实施方案》(赣人口办字〔2009〕48号) |
| 74 | 计划生育扶助 | 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 卫生健康部门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 | 每人每次5000元 | 每年12月份前 |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对全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的实施意见》赣卫家庭发【2017】8号 |
| 75 |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卫生健康部门 |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 | 每人每月100元 | 每年12月份前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7号 |
| 76 | 乡村医生补助 | 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补助 | 卫生健康部门 | 在岗乡村医生 | 每年1800元 | 每年12月份前 | 1、江西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社〔2009〕59号) 2、关于申请 2021 年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岗位补助及养老生活补贴资金的通知(赣卫基层便函〔2021〕4号) |
| 77 | 乡村医生补助 | 乡村医生养老保障 | 卫生健康部门 | 年满 60 周岁且从业满20 周年,自愿退出乡村医生岗位的(含已离岗退出乡村医生) | 每月300元 | 每年12月份前 | 关于提高离岗退出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赣卫基层字〔2016)11号 |
| 78 | 乡村医生补助 | 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 | 卫生健康部门 | 乡村医生 | 人员编制占40%、服务数量占55%、绩效评价占5% | 每年12月份前 | 1.关于调整江西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要求的通知(赣卫药食字2021〕4 号) 2.关于下达2025年基本药物制度中央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赣财社指〔2024〕104号) 3.关于开展2023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的通知(赣卫药食字〔2024〕2 号) |
| 79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 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 应急管理部门 | 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员 | 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时限最长不超过90天。 | 上级有该项资金下达即立刻组织实施 | 《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建〔2020〕9号) |
| 80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 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 应急管理部门 | 因灾倒塌、损房户 | 因灾倒房重建按照每户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实施救助,对“建档立卡” 贫困户、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低保户等按照每户不低于2.5 万元的标准给予重点救助;因灾损房维修按照每户不低于 2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 上级有该项资金下达即立刻组织实施 | 《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建〔2020〕9号) |
| 81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 干旱灾害救助资金 | 应急管理部门 | 因旱饮水困难人员 | 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时限一般不超过30天。 | 上级有该项资金下达即立刻组织实施 | 《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建〔2020〕9号) |
| 82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 冬春救助资金 | 应急管理部门 | 因灾导致生活困难群众 | 2021年及以前: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时限一般不超过180天。每户救助资金一般不低于600元、不高于3600元。 2022-2023年:每人不低于130元。目前实际发放标准:调整为人均不低于130元 |
上级有该项资金下达即立刻组织实施 | 《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建〔2020〕9号) |
| 83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危房改造补助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居住在C、D级危房或无房,有改造意愿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低保边缘户、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 危房改造新建房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其他脱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补助不低于2.2万元;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每户补助不低于2万元。对以上对象具有残疾人身份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每户可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不低于2000元标准增加安排补助资金。维修加固房屋的,每户补助资金不低于5000元。 | 凡新建房屋的,开工后必须及时拨付不低于补助总额50%的资金,全部资金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 |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64号)、《关于印发<江西省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建村〔2022〕8号) |
| 84 | 租赁补贴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未实物配租的对象 | 4元/人.月.㎡ | 获得住房保障资格当月起至实物配租交房通知次月止 | 《武宁县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府发【2007】21 号 |
| 85 | 困难帮扶项目 | 困难、大病职工帮扶 | 总工会 | 补助对象为在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建立档案的困难职工家庭 | 1.基本生活支出补助: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总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0个月总和。 2.医疗救助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 3.在校生活费补助: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每人每年补助不超过就学地的城市低保标准6个月总和、高等教育(大学本、专科)每人每年补助不超过就学地的城市低保标准10个月总和。困难职工家庭多子女上学的,补助总和不超过每户每年1万元。 4.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项目补贴标准执行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同类工种标准,且不重复享受。 5.法律援助项目根据当地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执行。 |
在收到上级工会下达的帮扶资金分配额度后10个工作日内,制定帮扶资金分配方案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 江西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总工会职工困难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工办发〔2025〕26号) |
| 86 | 帮扶送温暖项目 | 职工帮扶、送温暖慰问 | 总工会 | 1.在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建档的困难职工。 2.虽不符合建档条件,但因非个人意愿下岗、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病、遭受各类灾害或意外、子女普通教育费用负担过重、家庭收入水平明显偏低、所在企业因关停并转停发或减发工资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职工。 3.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的职工,因公牺牲职工的家属,因重大疾病手术、住院的职工。 4.长期在高(低)温、高空、有毒有害等环境中和苦脏累险艰苦行业岗位上工作的一线职工,重大灾害期间坚守抗灾一线的职工,节日期间坚守在生产一线和交通运输、电力、环卫以及直接面向群众服务的基层岗位干部职工,因组织需要长期异地工作或者服从组织需要赴外地、基层工作的派驻挂职干部职工。 5.在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在生产一线涌现出来的先进模范人物,重点学科、优势产业和关键技术领域中的科研、研发带头人。 6.各级工会可根据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关心关爱因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病、长期慢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以及无人赡养的保留会籍的离休、退休人员。 |
1.送温暖资金每户每年不超过10个月的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购买慰问品,慰问品总额每人次不超过500元,此资金计入每户送温暖资金发放总额中。 | 依据项目资金组织管理程序和要求发放 | 江西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总工会职工困难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工办发〔2025〕26号) |
| 87 | 劳模资金 | 省劳模春节慰问金 | 总工会 | 我市范围内所有健在并保持荣誉称号、纳入统一管理的省劳模及享受省劳模待遇人员 | 1200元/人/年 | 春节前 | 《江西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发放2023年省劳模春节慰问金的通知》(赣工办发〔2023〕4号) |
| 88 | 劳模资金 | 省劳模困难补助帮扶金 | 总工会 | 1、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对象是市总工会列入管理的、收入较低的健在省劳模以及享受省劳模待遇的先进个人; 2、特殊困难帮扶金发放对象是因本人患重大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和城乡医疗救助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或因劳动功能障碍、生活自理障碍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患重病,配偶失业,成年子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须由劳模监护抚养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以及因遭受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省劳模以及享受省劳模待遇的先进个人。 |
1、生活困难补助金:省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月补助标准线按省总工会当年下发文件制定的标准执行,劳模实际月平均收入未达到补助标准线的,按差额补齐; 2、特殊困难帮扶金:发放标准根据劳模特殊困难情况,参照《江西省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
12月31日前 | 《江西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省劳模困难补助帮扶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赣工办发〔2023〕43号)、《江西省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实施细则(试行)》(赣工办发〔2021〕76号) |
| 89 | 劳模资金 | 市属单位全国劳模荣誉津贴 | 总工会 | 2002年12月31日(含)以前命名表彰的市属单位全国劳模 | 1200元/人/年 | 12月31日前 | 《九江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九府发〔2005〕2号)第十三条 |
| 90 | 劳模资金 | 市劳模春节慰问金 | 总工会 | 我市范围内所有健在并保持荣誉称号、纳入统一管理的市劳模及享受市劳模待遇人员 | 1000元/人/年 | 春节前 | 2023年市政府与市总工会第14次联席会议纪要第二条、《九江市市级以上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实施细则(试行)》(九工办发〔2022〕21号) |
| 91 | 劳模资金 | 市劳模困难补助帮扶金 | 总工会 | 1、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对象是市总工会列入管理的、收入较低的健在市劳模以及享受市劳模待遇的先进个人; 2、特殊困难帮扶金发放对象是因本人患重大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和城乡医疗救助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或因劳动功能障碍、生活自理障碍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患重病,配偶失业,成年子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须由劳模监护抚养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以及因遭受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市劳模以及享受市劳模待遇的先进个人。 |
1、生活困难补助金:市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月补助标准线按市总工会当年下发文件制定的标准执行,劳模实际月平均收入未达到补助标准线的,按差额补齐; 2、特殊困难帮扶金:发放标准根据劳模特殊困难情况,参照《九江市市级以上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
12月31日前 | 2014年市政府与市总工会第11次联席会议纪要第三条、《九江市市级以上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实施细则(试行)》(九工办发〔2022〕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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