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条管各单位:
《武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第十七届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5〕2号)文件精神,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禁养区,从源头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全县畜禽养殖布局,推动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要求,现对我县2020年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进行调整,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不断提高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水平和技术,以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重要水系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为重点,依法依规科学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10月30日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26年2月3日修订;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
7.《风景名胜区条例》2026年1月30日修订;
8.《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
9.《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201号,2010年12月22日修订);
10.《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
11.《关于配合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农办牧〔2015〕21号);
12.《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保部、农业部 环水体〔2016〕144号);
13.《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
15.《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0〕71号);
16.《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927号);
17.《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5〕2号);
18.《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21年6月9日修正;
19.《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20.《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18代替HJ/T 338-2007);
2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22.《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23.《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
24.《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HJ-BAT-10);
25.《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HJ2032-2013);
26.《江西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赣府字〔2007〕35号);
27.《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及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赣府字〔2024〕147号);
28.《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2年第5号);
29.《武宁县城市总体规划(2018-2035)》(九府字〔2019〕40号);
30.《武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宁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武府发〔2022〕3号);
31.《武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武府发〔2020〕2号);
32.《武宁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33.《武宁县“十四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年)》;
3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术语与定义
1.畜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鸡、鸭等主要畜禽以及其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品种动物。
2.畜禽养殖场。本方案所指的畜禽养殖场是指达到《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所列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其他未列明品种由主管部门依法认定换算。
3.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禁养区规定范围以外的区域为非禁养区。在畜禽养殖非禁养区内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四、禁养区划定范围(具体面积以落图面积为准)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水域、陆域范围划定为禁养区。
1.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个。源口水库水源保护区、武宁县第三供水厂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陆域、水域范围。
2.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5个。包括官莲乡(杨家堰库湾)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石门楼镇(徐坑水库)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石门楼镇(罗溪水支流)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横路乡(新源水库)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横路乡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备用水源地、鲁溪镇(刘淮水库)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汤乡(店前电站)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澧溪镇(修河)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泉口镇(红旗水库)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石渡乡(黄连坑水库)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船滩镇(南岳河)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清江乡(大田水库)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大洞乡(洞口河)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东林乡(东林水支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杨洲乡(瓜源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二级保护区陆域、水域范围。
(二)自然保护区
2.江西九岭山国家森林自然公园、江西庐山西海国家湿地自然公园、江西南皋省级地质自然公园、江西豫宁省级森林自然公园。
(三)风景名胜区
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1.武宁县城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武宁县城镇总体规划区中建成区(含江西武宁工业园区、新宁镇)
2.除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外的人口集中区。包括泉口镇、鲁溪镇、船滩镇、澧溪镇、石门楼镇、宋溪镇、大洞乡、横路乡、官莲乡、东林乡、上汤乡、甫田乡、清江乡、石渡乡、杨洲乡、罗坪镇、罗溪乡等集镇总体规划范围。
(五)其他法律法规应当划定的区域
武宁县永久基本农田。
五、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重要性,对重新划定后的禁养区内仍存在的养殖场进行集中整治,对整治仍不达标的养殖场提请县政府依法依规进行关闭或拆除。
2.明确职责,强化管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职到位,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各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纳入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内容。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大力推广畜禽养殖粪污源头减量、过程无害化处理、末端资源化利用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九江市武宁生态环境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日常执法监管,采取随机抽查、例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格查处。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3.严格准入,依法审批。新建、扩建、改建的养殖场选址必须符合武宁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其畜禽废弃物综合处理利用设施设备必须与生产能力配套,确保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4.强化宣传,平稳实施。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综合运用线上线下宣传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宣传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政策、法律法规及管控要求。精准做好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引导养殖从业者自觉遵守分区管控要求,提升群众生态环保意识,平稳有序推进新划定禁养区落地实施。
六、有关说明
1.本方案发布后,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对禁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2.本方案执行期间,本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风景名胜区等发生调整的,禁养区范围可作相应调整。
3.本方案自2026年8月1日正式施行。

赣公网安备 360423020001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