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七条以及九江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8月14日印发的《关于规范做好<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配套衔接工作的通知》,经我局审查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确认九江市武宁生态环境局具有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应职责,依法独立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武宁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6年9月22日

赣公网安备 360423020001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