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2号)第三十五条“流动检测点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场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规定。因武宁县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需要,县城区域离公路超限检测站较远,为及时将涉嫌超限超载车辆就近过磅,经研究租用社会地磅作为涉嫌超限超载车辆称重设备。现予以公告。
一、武宁县新华丽矿业有限公司。地点:武宁县澧溪镇太平村。
二、九江市世纪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地点:武宁县宋溪镇田塅村。
三、武宁县长运地磅。地点;武宁县南市汽配城。
特此公告。
武宁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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