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改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杜绝办事推诿扯皮现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申请人到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时,承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办事项的申报材料、办事流程、承诺时限等。
第三条 承办人员对服务对象办理的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服务大厅窗口承办人应当场受理,审核其所提供的手续或资料,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并能当时办理的要及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全部手续和资料,或不予受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第四条 承办人员在一次性告知时,可采取口头告知形式。如果服务对象需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的,承办人员应填写《一次性告知书》,对需要补办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作详细说明。《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一份由承办单位或承办人留底备查。
第五条 承办人员对服务对象需办理的事项有负责到底的义务,在服务对象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以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六条 对服务对象所办理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明确时,或情况比较特殊的,承办人员应当在详细了解的前提下,及时请示有关领导,共同研究确定应如何处理并告知服务对象。
第七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服务对象重复多次上门咨询的承办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诫勉教育并记入当月考核。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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